eCosway(科士威)業主所經營的是一份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了完善管理事業,提供以下的稅務須知供您了解:

財政部於民國83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831587237號函,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本公司根據上述財政部函有關個人參加人部分之具體規定,作扼要之說明如下:
 
1營業場所
個人業主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時,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3稽徵機關如何核定個人直銷商營利所得 :
(i) 核實認定:由個人業主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核宮認定
註:依台北市國稅局(84)財北國稅審貳字第84051230號函規定"設置帳簿詳實記載進、出貨情形,以及開立收據(或出貨單),應載明品名、數量、金額等;並經買受人簽認,以供查核。"
(ii)無法提供憑證供認證:
.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稽徵機關根據個人直銷商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所得盈餘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註一)。
.無建議價格(參考價格):稽徵機關參考個人直銷商之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4業績獎金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分為 [佣金所得]及 [其它所得]
(i)佣金所得
A.定義
個人直銷商(即業主)因其下層直銷商(即業主)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獲各種補助賓,目佣金所得。
B.佣金所得之計算
a.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佣金收入扣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b.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佣金收入扣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註二)計算其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ii)其它所得
個人業主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註一:傳銷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未超過五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根據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七四0號函,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退貨累積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者,其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仍應由個人參加人自行舉證,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其提供的憑證目寅者,可核宮認定外,由稽徵機關計算其全部銷售額,按一時貿易的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說明,有鑑於完全自用型之個人參加人其營利所得有限,若任何購進商品自行消費的數額均須由個人參加人負責舉證,於實務執行上確實不易;且直銷商品的種類繁多,耗用數量快慢不一,難以逐項訂定自用數量標準,故明訂以全年進貨金額五萬元為起徵點。

註二:民國九十二年度經紀人費用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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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2143 4164 / 4171或電郵﹕customerservice@ecosw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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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
(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第八條(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劃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力,並因而獲得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 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劃或組織, 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者, 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參加人如下:
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之計劃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后,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力者。

第二十三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 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而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 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后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 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 所有商品之進貨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 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 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后,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退出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后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 原購價格百份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 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 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罰則一)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 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為相同或類 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二條(罰則六)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 條規定處分。

第四十二條之一(停止營業之期間)

依本法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本文轉載自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印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其中法規若有差異,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為準。)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一)公秘法字第00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公秘法字第0一五八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公秘法字第0九一000三六 八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二)公秘法字第0九二00一0九0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授權依據)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 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刪除)

第四條(刪除)

第二章報備程序

第五條(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以書面備齊及據 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一,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及營利事業登記錄影本。
二,主要營業所及其他營業所所在地。
三,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
四,傳銷制度,應包括傭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五,參加契約條款及格式。
六,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單位成本,用途,來源及其有關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書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六條(報備之補正或補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命其補正。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相關資料補充。
前二項之補正或補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 為之 。

第七條(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后十五日內報備。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單位成本如有變更,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向中央主管 機關報備。

第九條(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報,電腦網站或其他足使大 眾周知方式為之。

第十條(營業跡象之註記)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第三章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劃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

第十二條(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與參加人締結 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十三條(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 人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 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第十四條(可歸實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劃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 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應於契約中載明。

第十五條(財務報表之揭露)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 主要營業所 :

一,資產負債表。
二,捐益表。

參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於前一年內自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獲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前項財務報表 。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起二個月內,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招募未成年參加人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 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四章傳銷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火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劃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擾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第十八條(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 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法刑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第十九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 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條(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他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 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第二十一條(參加人之教育訓練)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後,應對其施以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事業違法時之申訴途徑等教育訓練。

第五章業務檢查

第二十二條(記載及備置傳銷經營資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第二十三條(接受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前條資料或命事業定期提供該項資料, 事業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刪除)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平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服務電話:(02)2351-7567 / 2351-7588 轉380
網址 :www.f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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